[21][英]伯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4页。
{4}(P150)我国宪法1999年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P86)从保护公民政治自由出发,孟德斯鸠论述了法治与政治自由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不是要摆脱法治,恰好相反,只有在法治国家才会有真正的政治自由。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二)法治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而对于检察权的监督同样有两种方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其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权利制约权力在监督检察权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制约司法权膨胀和滥用的最直接方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有力补充。申诉权则不仅体现公民监督权内容,而且更多体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特性,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理以及司法裁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陈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并且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公民对实施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揭发和控告。
当前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但由于我国开展公民监督司法工作起步较晚,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其监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27]可以说,该条修改了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存在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除北京、贵州出现几起特例外,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为零。
再次,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的更新和制度的优化是相辅相成的过程,制度的完善需要先进理念的拉动,而先进理念的倡扬,也要依靠制度环境的优化。因而,我国政府应当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从给予补偿的被害人的范围、适用条件、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方面对被害人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因而,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力度,使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困难问题逐步有所缓解,使广大民警的工作、生活条件得到逐步改善等仍然是全国各地公安装备财务部门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检察权与审判权独立行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页。
[12]马怀德:《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政府与法制》2004第3期。这主要表现在经费与制度支持两个方面。体现非犯罪化、刑罚轻缓化国际潮流的缓诉制度迟迟不能确立,概是因为类似配套制度阙如所致。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编制国家预算、有权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及城乡建设、有权领导和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工作。
因而,法律援助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与保障意义。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所不同的仅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权的侧重点有所差别。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的。
二是通过社会捐助和相应的救助基金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这几类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都可以归于弱势群体之类,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体现了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
为此,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确立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必要支持原则,以期确保经费的充足。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宪法行使行政权。
如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0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占起诉人数的38.5%。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这种观点躁动着声称:本来法律就模糊了,你们还极力鼓吹法的模糊性,这不是把水搅浑,把情况搞乱嘛?法的模糊糊性只会瓦解法治,对法的模糊性的研究只会走进死胡同。法的确定性和精确性长期以来一直成为统治法学理论的圣经。量子理论解释微观世界物体运动独辟蹊径,所以它成就爱因斯坦千年风云人物的声名。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对这一新兴课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模糊法学的功能与价值亦在解答其基本问题—法永远是模糊的,模糊性是法的绝对属性—过程中显现。既然模糊性是法律的必然特征,那么模糊性会破坏法律的统治吗?恩迪科特教授如是回答:亚里士多德担心,法治会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变得难以实现。
[11]卞建林、王佳:《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相反,以一项详尽具体的法律取代一项模糊的法律,并不必然将社会朝法治理想推进了一步。
[6]当代美国学者克斯可(Kosko)指出:法律体系是模糊规则和模糊原则的迷宫(labyrinth),法律条款和边界是模糊的。一是揭示模糊性的规律。
[16]例如在立法领域,引入模糊度的处理概念。如果说《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一文是模糊数学研究方法在模糊法学中的初步尝试,那么《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一一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12]一文则是这种方法试验的成功范例。[2][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第17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数学建模并不是故弄玄虚。
[17]徐德华专门论证了模糊性是刑法的基本属性。在技术层面上,模糊法学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能够大有作为。
恩迪科特教授这种在钢丝上跳舞的论说,也许本身折射了模糊法学在公众视线中危急颤摆的形象缩影,但却奠定了模糊法学的客观地位。模糊法学以模糊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模糊集合、隶属度为基本范畴,以模糊算子为基本的推理工具。
[1]联邦党人己经充分意识到法律的确定性的相对性,法律的模糊性之绝对性。还是以《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一文为例。
法治必然是与模糊性同在的,恰似蛇鼠同穴,好比天使的脸孔,魔鬼的身材塑形着一位美女,这是法治的现实、法治的本真。不知,王海属于消费者的隶属度为uA(u1)=1。[7]B.Kosko, Fuzzy Thinking: The New Science of Fuzzy Logic. Hyperion Year of Publication, 1993 ,P263.[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类似地,当运用E=mc2这个公式时,人们根本无须像爱因斯坦那样思考。
运用模糊匹配可以求出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匹配度,进而选择匹配值较大的结果作为判决结果。有感这一思想胎动,模糊法学作了接生婆,看到孩子与脏水,把它们视为确定性与模糊性的并存,谁也没有丢掉。
(一)模糊法学关照一种现实的、真正的法治模糊法学的研究者经历着思想考验上的惊心动魄,然而最终却有惊无险。运用模糊集合的分析工具,能够逼真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在模糊度的范围内,允许解释者和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多种可能的解释和推理结论中作出选择。鉴于此,联邦党人不知是无可奈何,还是卓识远见地断言:制宪会议在勾画联邦和州的权限时,必然体会到这三种原因的全部作用。
顶: 69踩: 9495
评论专区